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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7-14 点击:150 |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急救难、公平公正,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非定期、非定量及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滨海、峡山)范围内常住户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各区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类型确定当地的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000元。 (二)只适用类别“4”的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一年内获得其他机构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足1500元的,也可以申请类别“4”的临时救助,但临时救助与其他机构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 (三)低保家庭特困新生入学救助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委会(社区)单独或协助镇政府(街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 (四)临时困难救助金由镇政府(街道)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于当日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五、建立绿色通道 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启动临时困难救助绿色通道。区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与镇政府(街道)社区协商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和生活物资,每户总金额不超过4000元,然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六、有关证明的认定及处理 (一)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由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人员据实填写,村委会(社区)、镇政府(街道)进行审核。 (二)申请类别(4)的救助要提供子女的学生证及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本年度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和镇政府(街道)备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各级要从财政预算、福彩、慈善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由市区两级五五分担。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困难救助提供的捐助、资助,可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三)市直部门(单位)的临时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救助的标准、范围、程序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1月底以前,将半年内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救助人数等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镇政府(街道)每半年公布本辖区临时困难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民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由潍坊市民政局会同潍坊市财政局解释。 九、本制度自二O 十、其他县市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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