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集体决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规定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局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凡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问题的提出和依据——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提交领导班子决策——报第一纪检组审核备案。需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1、议题确定
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凡涉及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和竞聘等方式产生拟任科级干部的人选,由组织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各有关科室(单位)提出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局长,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会议通知
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议题讨论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长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4、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5、会议记录
会议要由专人做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会议记录经局长审阅后,形成会议纪要送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二、“三重一大”事项执行程序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局内部分工由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经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党组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局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此作为局属单位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需要,适时公开有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1、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作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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